“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三、保险费豁免
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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