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癌症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初次患“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给堆以一次为限。
以10万保额为例
(1)1万+返还保费
(2)10万
二、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住院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依其实际住院日数每日按保险金额的1%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90天为限。
100元×90
(每次住院限额)
三、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每次手术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二次为限。
2万×2
(同一部分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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