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罹患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特定疾病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基本保险责任
1、女性特定癌症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九十日后(依本条款第五条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列女性特定癌症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确诊30 天后仍生存时,保险人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若至被保险人申领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时,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2、3 款约定的保险金的,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应扣除已支付的该两项保险金。
2、女性原位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九十日后(续保者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列女性原位癌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确诊30 天后仍生存时,保险人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此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被保险人首次患上多种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原位癌的,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3、女性特定手术费用补偿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在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九十日后(续保者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罹患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实施本合同所列女性特定手术进行治疗时, 保险人将按手术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费用给付特定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但每种特定手术的保险金最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且每种特定手术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人一次或累计支付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此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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