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提出“二次理赔”概念
近期,市场上已经有华夏人寿、中意人寿、合众人寿和太平洋安泰人寿这几家保险公司明确提出,在其新款重大疾病险或相关寿险产品中设置“二次赔付”机制。
笼统地说,就是在被保险人因为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获得第一次理赔后,合同继续有效,若此后被保险人再次罹患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则可以再次获得相关理赔金。
信诚人寿的两款新品甚至提出了“最多可达三次”的重大疾病理赔机制。
看清“二次”理赔限制条件等
可以说,重大疾病险方面出现新的“二次理赔”、“三次理赔”机制,相较于传统重疾险产品的“只一次理赔”,无疑是一种产品创新,也给市场和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但虽然大家都是同样打着“二次理赔”、“多次理赔”的旗号,但不同公司采用的可多次理赔的疾病分类、分组,以及第一次和第二次分别能拿到多少比例的保险理赔金,这些比较关键的细节上还是有所不同,投保前需要仔细询问和察看清楚,免得到时候因为理解上的不同又起争议。
我们看到,二次或多次赔付的设计,大多将重疾险所涵盖的重大疾病分为两到三组,然后都是把有关联的疾病放到一组,如果是同一组别归类的疾病复发,则无法得到二次理赔。
比如,合众人寿的“至尊安康”产品是这样说明的,分别在前后不同时间内罹患三种不同的重大疾病,这三种病如果分别在不同的类别组里,且每次得病的时间间距在一年以上,且在确诊之日30天后还活着,那么可以获得三次互补冲突的理赔金;罹患一次以上同一类别组里的疾病,则只有获得一次理赔,不可以重复。
中意人寿的“二次赔付”也是将疾病分为三组,第二次理赔要求所患疾病必须为第一次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一种。
而另一部分产品则有些所不同。比如,信诚人寿的“无忧三保”和“多赢三保”,这两款产品计划共涵盖28种疾病,然后分为三组,如果三次发病在不同组别,最多可提供三次的重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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