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复效期: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
如果投保人在中止保险合同后又开始后悔,又想恢复原有的保单,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与保险公司达成复效协议,但要补缴失效期内的保费及利息。
相比于西方成熟保险市场,我国的商业保险历程只有十几年时间,很多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同样一个险种,老保单和新保单有时的差异性就很大。比如,国内关于重疾险的各种规定,就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和更新,最近的一次“变化”规定: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所有重疾险产品,必须在今年8月1日起遵照新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新定义。也就是说,老保单上列出的重疾病种,有可能与将要推行的“规范”不符,到时候如何理赔将成为悬念。在目前国内的市场中,我们发现:已经有很多保险公司纷纷针对此种现象表明了自己的立场。
如中美大都会人寿推出相应管理措施:首先,原有的重疾险产品疾病定义,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根据上述保险行业统一标准进行修正,并于2007年7月以前完成及上线;其次,对于上线前投保本公司重疾险产品的客户,当有理赔申请发生时,将遵循“做有利客户解释”的原则,尊重已签定的保险合同,并可参照新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及《使用规范》执行。
还有许多保险公司均按照“从宽原则”处理原有重疾险保单的索赔申请。比如,某疾病新定义宽泛,那么对老保单就参照新定义进行赔付;如果某疾病原来的定义更为宽泛,那么仍然沿用原有定义。这一类主要还包括新华保险、泰康人寿、中意人寿等公司。与此同时,另外一些保险公司表示,将对旧保单直接免费升级。这一类公司主要有信诚人寿、光大永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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