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利益
1、假设张先生于第二保险单年度不幸身故(非恶性肿瘤),可获身故保险金,相当于已缴保险费(不含附加合同二的保险费)的106%,共计2,800×2×106%=5,936元。
2、假设张先生于第七保险单年度,经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的,可获附加合同一的恶性肿瘤保险金10万元,附加合同一的效力终止,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二仍然有效并可豁免保费至保险期满,如某先生在65岁保障期满时仍然生存,可获满期金,相当于全部已缴保险费(不含附加合同二的保险费)的106%,计2,800×10×106%=29,680元。
3、假设张先生年满65岁,且没有患恶性肿瘤,可获满期金,共计2,800×10×106%=29,680元。
总结
1、这是一款带有返还属性的防癌险。按照主合同和附加合同一所缴纳保费的106%来返还保费。
2、保障性高。经确诊后三十天仍生存,给付10万元的保险金,可以及时医治。加上医保的保障和原有的重大疾病里的保障,可以提供比较充足医疗费用,不会给家庭造成经济负担。
3、如果确诊患有癌症,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二仍然有效并可豁免保费至保险期满,彰显保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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