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勿借给他人
社保卡明确规定只能由参保职工本人使用,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少部分人利用亲戚、朋友的医疗卡进行医疗消费和住院消费的现象。殊不知,社保卡的记录也是个人社会信用的一部分,如果将其借给他人就医,可能为日后商业保险的理赔埋下隐患。
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罹患的疾病不予理赔(投保时已向保险公司说明者除外)。在众多的拒赔原因中,出现概率最高的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说明已患的疾病,即通常所说的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将自己的社保卡借给他人看病,接受治疗的虽是他人,但医院档案上留下的却是投保人自己的名字。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向医院调档之后,就会认定投保人隐瞒了继往病史而拒赔。
就诊医院有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要求入住的医院应为区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包括区级和县级公立医院)。不过,现在一些保险公司会明确指定几家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合作医院,这些指定医院会在保险合同中作出相关介绍,也就是说,在购买这类险种的时候,发生保险事故要到指定医院去治疗才可以申请理赔。因此,购买了此类保险产品的消费者要把这些医院的地址和联系电话记在电话簿上,以备急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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