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健康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即数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额最终不会超过实际在医院办理出院手续结账时已经用去的金额。而且,目前住院医疗费用型保险大都是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自费药、一些特殊检查费按比例自付的部分,商业医疗保险也一样不能报销。再加上还要扣除的一些未在保险责任中的费用,那么买再多的医疗费用保险,在实际中也有可能得不到全额报销。
建议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消费者,如果单位购买了团体医疗保险(费用型),就不必再单独购买费用型的医疗保险;如果没有其它任何医疗费用报销补充途径,那么最多再购买一份商业医疗费用型保险。没有参加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消费者,可以购买两份不同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型保险,而且两份保险的费用型报销比例要有所区别。
刘先生有了3份费用型的医疗保险,就不用再买费用型的医疗保险了。如需要,可购买津贴型的医疗保险。
组合拳享受最大化医疗保障
如果消费者想要寻求充足的保障,补偿住院医疗费用和因住院产生的一些其他方面的损失,可以使用“医疗费用型+医疗津贴型”这个最佳组合。
向女士,38岁,个体,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型保险)。2002年购买份某商业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津贴型)2-2档(100元/天,疾病住院免赔3天),含手术津贴。今年8月,向女士因某慢性疾病住院31天。共计用去医疗费用3164.11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了1816.77元,个人承担1348.34元。某商业保险公司赔付2800元。
唐女士,42岁,家庭主妇。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购买A公司医疗费用型保险1档1份(1档5000元保额)。2002年,唐女士购买某商业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津贴型)1档(50元/天,意外无3天免赔),无手术津贴。2006年3月唐女士因意外伤害住院69天,并手术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5492.68元。最后,A保险公司向唐女士支付医疗费用11000元;B商业保险公司向唐女士支付了住院津贴3400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