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王先生2000年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长期健康险,2001年5月他因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住院,至2001年6月共住院22天,出院后,根据保险合同,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元,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拒绝的理由是:王先生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为在投保时,王先生在回答“过去曾否患有下列疾病……高血压病……”的问题时均回答为“无”,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而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却发现,王先生的病历记载他已经患有高血压5年,即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压。根据保险法,王先生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不仅不作出赔偿,还同时解除了与原告的保险合同。
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这家保险公司告到了福田区法院。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因王先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决定对原告所患冠心病不予赔付,理由正当,依据合法,同时驳回王先生的诉讼。
据了解,保险法中规定,个人在投保人身保险前都有如实告知义务,这也就是说,投保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先将自己目前的身体状况及既往病史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注意投保过程中的细节
健康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它和普通的人寿保险不同,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消费者在投保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一些难以注意的细节。
一是注意投保年龄限制,根据险种不同,最低投保年龄一般由出生后90天至年满16周岁不等,最高投保年龄在60至70周岁之间。
二是注意险种的责任范围,要分清楚哪些疾病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哪些不在责任范围内,如果一种保险无法保障这一疾病的风险,那么可以选择一些可保障特殊疾病的险种。
三是要注意免赔额,因为保险公司一般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的规定,所以有些损失,消费者如果可以承担,就不必购买保险。
四是注意住院医疗保险的观望期,观望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履行给付责任。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均设有一个观望期。根据不同的险种,观望期有自合同生效日起90天和180天两种。在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负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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