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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中的“多买”与“少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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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享受更优质的医疗健康保障不仅成为各消费者优先考虑的问题,也成为各家保险公司集中关注的市场焦点。那么,如何选择合适的产品呢?

  有不少人在投保时存在一种理解误区,认为“保险越多越好,保险金额越高越好”。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有的险种可多买,而有的险种多买了也不多赔,反而浪费钱财。那么哪些险种能多买,而哪些险种又只能按限额购买呢?

  比如,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多买医疗费用保险、给孩子买过高的人寿保险等投保行为,都是浪费钱和做无用功,因此此类险种不能多买。而津贴型保险和重大疾病险则可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拿到较多的保险金,则可以多买。下面我们详细地为大家分析一下。

  哪些险种不能重复购买?

  1、银窝赔不成金窝——重复买家财险可能无效

  对重复保险比较通俗的理解就是,一个人(或同一家庭成员)把家庭财产(包括房屋、汽车、电器等)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我国虽然没有严格禁止重复保险,但一般对保险赔偿总额有所限制。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按照惯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广州市民程女士是一位经商多年的小老板,多年来生意做的稳稳当当,积攒了一些家产。为防意外,程女士将其总价值10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A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B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则依据上述规定,当程女士家庭财产发生全损时,两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应以10万元为限,其中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一般是A公司赔偿4万元,B公司赔偿6万元。这样下来,程女士实际上为他的重复保险多付了差不多一倍的保费,而得到的赔偿还是原来财产的价值。

  重复保险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关键其实在于保险金额超过了投保财产的总和,如果没有这一点,也就不存在重复投保了。比如程女士的案例中,他的财产总额如果有20万元以上而且发生损失的总金额超过了20万元,那么A、B两家保险公司都应为他的家庭财产损失买单了。

  名词解释:重复投保

  重复投保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以及相同保险责任期限与多个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在重复投保情形下,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须向多家保险公司就保险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并且,保险公司赔偿是按照重复保险赔偿分摊原则分摊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通过索赔获得额外收益。这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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