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意味着:保险公司2006年9月1日以后推出的健康险(主要指重疾险),肯定不能包含生存给付责任了,换句话说就是:有病赔钱,无病不返本。但原来“旧版”返还型的重疾险也不会立即停售。如果你就是认为纯消费型的保险是把自己的辛苦钱“往水里扔”,完全可以考虑选择“寿险+重疾险”的打包产品,这种产品不在被禁之列。
2、“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犹豫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一时冲动”签单而做出的防范设置,如果投保人签收保单后10日内,一旦后悔,还可以“无条件退货”。和代理人反复沟通后,还应该留出自己冷静思考的时间,不能光听一家之言,将保险合同带回家慢慢消化十分必要。
3、“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关于国内针对重疾险的质疑风波,其实就集中在保险公司“业内通行疾病定义”和“临床医学定义”的不同引发的矛盾。现在有了唯一的评判标准:临床医学,而且,还考虑到了医疗技术条件的发展等关键因素——对于投保人来说,可谓是最好的消息。重疾险的统一标准和疾病定义库还没有最后出台,等到正式颁布后再投保,也许会多一些选择。
4、“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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