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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患者78万 哪些商业保险能保障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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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存活的约78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女性占28.6%;艾滋病病人15.4万,全人群感染率为0.058%。估计2011年当年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8万人,其中,异性传播占52.2%,同性传播占。
  吴尊友介绍,为了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我国自去年起启用“天气预报法”,即根据艾滋病疫情形势,给各地区设定一个当年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预计数字,到年底对各地进行考核。

  吴尊友称,下一步,我国将在重点地区、重点人群中加强各项防艾措施,进一步扩大艾滋病相关人群的检测面,以最大限度早发现感染者和病人,减少二代传播;同时,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就诊和有效治疗,减少艾滋病死亡。将扩大艾滋病健康教育的覆盖面,加强行为干预,减少社会歧视,降低艾滋病危害。

  曾经的“艾滋险”今安在

  在记者的印象中,2003年市场上曾经掀起一小阵“艾滋险”热,激起不小的波澜。

  随后,记者采访和查阅后确认,的确,2003年4月,新华人寿开始销售名为“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该险种除保障32种重大疾病外,还可以对在治疗艾滋病过程中被感染的医护人员进行保障。同年9月,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益康、怡康”重大疾病保险,涵盖25种重大疾病,其中的第25种重大疾病就是经输血感染艾滋病。

  当时这两款产品在客户对象方面上有所区别:新华人寿的只针对医护人员;太平人寿的则在两“康”中规定: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意即不排除艾滋病,但也划定了承保条件为输血导致。

  2006年9月,太平人寿还曾推出了“艾滋病团险”,客户目标位为特定群体、特定职业,比如医护人员、公检法领域等这些有可能与艾滋病传染源接触的行业。当时的赔付细则为,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并能出具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确诊证明,符合合同规定的,保险公司照此约定的保险金额付给保险金。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吸毒感染;血友病患者;因医护人员过错发生医疗事故导致的感染;非医院接受输血或接受未经检验合格的血液产品。投保前已感染艾滋病病毒者不得投保。

  如今,由于保险公司自身产品开发的更新换代需要,特别是保监会20096年9月1日起施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上述两家公司的“艾滋险”已经分别在2006年10月31日和2006年12月25日停售了。

  虽然当时这几款产品对于艾滋病相关保障还比较“苛刻”,比如有人认为想要获得赔偿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有点困难,但毕竟是迈出了“抗艾”的第一步。如今,类似的保障条款已经不在了,又回到了将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携带者作为除外责任的老路。

  在海外发达保险市场,产品竞争主要就是靠差异化和个性化。比如,有不含艾滋病保障的健康险产品,也有可以保障“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健康医疗产品,既能维护前一类产品的费率公平,又能为小部分人群提供专属的、急需的保障。

  此外,我们可以看到,在阻碍“抗艾”保险发展的路上,医疗数据和理赔数据的经验积累和精算能力,也是对国内保险公司的一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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