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晚,浙江电台25岁女主播突发心肌炎猝死;7月17日晚,年仅24岁的淘宝店主“艾珺Aj”连续通宵熬夜,在睡梦中去世。接连发生的两起年轻女性猝死事件引起社会极大反响,更引起了年轻一族对于健康的重视。
心脏病、冠心病、心律失常等疾病本是引起老年人猝死的主要原因,时下却由于人们生活习惯不规律,经常熬夜、饮酒抽烟,青年人猝死的风险也有所提高,另外离子通道病和心肌病也是引发年轻人猝死的主因。据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调查显示,在北京,猝死占死亡原因的13.4%。
那么,面对“猝死”事件,应如何选购保险才能顺利获得理赔呢?安邦保险理财师就时下热门的“猝死”理赔案例,为您做出如下解答。
一、“猝死”,意外险不予赔付
“猝死”一般指因为被保险人貌似正常,但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猝死的时间限定在发病1小时内。
意外伤害则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从定义上看,猝死跟意外伤害存在明显的区别:一种是内因性的,一种是外因性的;一种是疾病引发的,一种是非疾病导致的。
安邦保险理财师指出,根据“猝死”与“意外伤害”的定义,二者之间有严格、明显的区别,因此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而意外险产品中的保险责任只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发生且因该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因此,发生猝死的情况下意外险是不具有保险赔偿责任的,即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猝死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二、“猝死”,重疾险酌情赔付
安邦保险理财师提出,重疾险保险责任根据重疾险类别的不同而不同,重疾险一般分为“提前给付型”和“额外给付型”。“提前给付型”重疾险在发生相应保险事故,经医院确诊后立即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且相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同等减少。而“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在发生相应保险事故并经确诊后,需经过固定天数的“生存期”后仍生存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不对主险保险金额产生影响。“额外给付型”重疾险的“生存期”一般为30天,例如,安邦人寿 “附加安泰1号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中就规定,在罹患合同所规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在确诊后30天仍生存的,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这里的30天就是“生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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