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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健康上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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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8月30日公布,《意见》提出允许利用基本医保结余基金,招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建立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市场人士认为,《意见》出台对我国长期萎靡的商业健康险行业来说,开启了新的希望之门。
  早在2006年,6位投保友邦“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当事人,向友邦深圳分公司发出《关于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返还保险费的函》。其理由是该重疾险对某些疾病的释义违背了基本的医学原则,导致该疾病发生后无法及时得到合理赔付,后来6位投保人又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此诉讼案是国内首例针对保险合同而非实质性理赔的纠纷案,一度引起公众和保监会的关注。该案以和解告终,但该事件对健康险行业的巨大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上海某三级甲等医院器官移植中心的相关专家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他的专业是肝脏移植。而在他为病人移植肝脏的20多年时间里,几乎没有病人的手术费用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

  “重疾险只保死不保病”的问题一直是各方诟病的焦点。的确,商业重大疾病保险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确实比较严格,与通常意义上的临床医学定义并不完全一致。保险界专家指出,2007年之前重疾险老条款确实比较苛刻,保死不保病。2007年新规范实施后,重疾险产品保障哪些疾病、患病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获得赔付等问题一目了然,避免了歧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规范对旧保单没有追溯力,旧保单按理还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理赔。但是,旧条款不符合现状,若被保险人确实患病,可与保险公司协商按新规进行理赔,若协商未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希望重现

  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正式公布社保重大疾病险的最新政策《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方面,保险支付不低于50%。

  《意见》指出,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无论对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意见》的出台都意味着新的希望。

  中德安联首席执行官陈良告诉记者,除了重疾险,在国内,健康险中的失能保险、养老险中的护理保险等产品都有很大的缺口。在国外,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失能险)已经非常成熟。如果公司给员工投保了短期(6个月左右)或长期(保障至65岁)失能保险,一旦员工发生意外导致失能状况发生,公司在承担1-2周的相关护理费用后,将由保险公司来接管。这一整套的流程非常专业,既能满足员工的保障需求,对于公司来说,也能将风险降到最低。在美国,保障额度最高可达到100万美元。

  数据显示,“十二五”时期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期,人口老龄化形势会更加严峻。预计到2015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16亿;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将达到2400万,约占老年人口的11.1%。为此,这将进一步刺激中国居民在养老、护理方面的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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