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实行量化监管,“铲除”保险公司的冷漠态度。企业制售假冒商品,一经查实,负责人难逃其咎保险的核心价值是重信守诺,拖赔耍赖无异于销售欺诈。对那些理赔不痛快的公司,除了让他们赔礼、赔钱,还应对管理不力的领导者进行问责。对此,保监会已经做出原则性规定,但还没有操作细则。比如拒赔、拖赔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达到多少,保险公司直接负责人、间接负责人该受哪些惩处,等等。“铲除”保险公司对解决理赔难的冷漠,需要监管制度进一步增加量化指标、提高监管执行力。
三是开展协同监管,“铲平”社会环境中的“矛盾”因素。
让法律法规之间“不打架”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执行中出现了让守法驾驶人受罚的问题,导致了大量理赔纠纷。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对这一条作出合理调整,维护了投保者的利益。目前,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中,还有一些相互冲突的条款和规定,亟待清理完善。比如,关于人身伤害残疾等级划分,保监会仍在执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的分级都不一致,使许多投保人意外致残后却拿不到赔款。
提示:对于符合投保和理赔流程的保件,保险公司大多会在15个工作日左右顺利支付理赔款。因此在投保的时候,对于继往症的告知、对于家族遗传病史的告知等信息就尤为重要。作到“清洁”投保,“清洁”理赔,保险公司受理时自然就不会拖拖拉拉。毕竟,每一张保单的快速理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对于保险公司品牌的正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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