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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遭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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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去年“7·23”动车追尾事故发生之后,包括陈欣在内的5位中国保险法学会学者曾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推进铁路保险制度改革。

  就像“全国铁路法院全部改制移交地方”、“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等新的改变一样,这一次,《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废止也被外界看成是铁路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而这种变化也将给商业保险打开一片新的市场。

  11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务院第628号令中明确,从2013年1月1日起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上述《条例》于1951年6月24日实施,1992年后修订沿用至今,相关保额标准20年未变。其中规定,旅客的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2万元/人,而旅客的保险费则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的2%收费。

  “乘客的意外伤害保险应该是自觉自愿购买的,不能强制。反倒是应该强制承运人购买责任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法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陈欣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说。

  保额20年未变

  据记者了解,去年“7·23”动车追尾事故发生之后,包括陈欣在内的5位中国保险法学会学者曾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推进铁路保险制度改革。他们认为,1951年6月24日实施并沿用至今的这一《条例》(1992年曾修订过),与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存在冲突,不利于铁路事故中遭受意外伤害旅客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也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保监会批准,但是铁路部门并未履行报请批准的法定程序。

  实际上,在以往真正的事故赔偿中,不仅参照这一《条例》,还会参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因此,最终赔付款远远高于按照相关条例进行的估算,这也说明,现有法律条文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过低。

  前述提到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在这一次的国务院令中已被删除,这意味着赔偿上限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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