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赔服务的目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各家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条款有许多限制性规定,特别是保险责任部份,其实这样做的初衷并不是保险公司想方设法的要给客户少赔或不赔找理由,而是为了防范有人去钻条款的空子从而引发较大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条款的所有规定并不能对所有赔案都提供天衣无缝的依据,所以对于一些有争议个案的赔付考虑的出发点应当是首先审查该次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就是对其道德风险做一个评定,如果不存在或道德风险极小,那么这个风险就是在保险公司的精算基础之内,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保险公司接下来应当做的就是对条款规定的盲区或有争议的地方做出让客户满意的人性化赔付决定,这样,一个在原则性前提下的灵活性既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又会让客户感到理赔服务的满意。
也许有人会担心,过多的强调人性化理赔是不是会给公司带来风险,其实大可不必,因为第一,对部份客户或部份项目的赔付进行灵活性处理,并不等于放弃原则。第二,条款的很多规定也已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进行了有效的管控和防范,比如,费用型商业医疗保险分项赔付和分项限额的规定就是对某一个赔付项目的最大风险做了科学的限定,即使有时候灵活性掌握不准,可能就某一个项目的赔付会使公司多付出一些有限的理赔款,但是,保险业属服务行业,在强调诚信服务与追求品质的今天,客户满意是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条件,况且一次让客户满意的理赔服务给保险公司带来的社会效益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效益要远远大于公司在一次赔付中所做出的额外的付出,并且这种付出不是要保险公司每例案件都去做的。
实际上对理赔服务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掌控与把握是全方位、多角度的。一般来讲,投保时间较短就出险者,其逆选择可能性大;津贴型医疗险的经营风险大于费用型医疗险;投保档次高的险种其道德风险也相对要高;低收入阶层可能比高收入阶层发生理赔的频率更高。也就是说对于投保档次不是很高而收入却不错并且从未发生过理赔的老客户这一综合条件,越是符合者其道德风险也越小;反之,才是理赔时重点审查的对象。另外,就某一时期的赔付状况而言,如果赔付率较高,可以对同期的赔案,特别是涉及赔付金额较大的案件严格把关;如果赔付率较低,则应该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理赔环境,特别是对于一些简单明确的小额赔案不应成为这一时期理赔争议的内容。其实这样做并不是没有原则的表现,而恰恰是在原则的基础上很好的体现了灵活性。
其实在理赔实务中,主观恶意的客户毕竟是少数,如果一味僵守原则,结果却可能得不偿失。因为随着法制建设逐渐健全,人们的法制意识也在增强,如果保险公司为了坚持原则、守住一个“理”字,可能要花上很多时间、动用许多员工轮流上阵和客户沟通,最后客户可能还是无法被说服,依然决定要诉诸法庭。这些过程所耗费的成本,仔细算算可能已远远超过实际的理赔金额。所以无论从人性的角度出发,还是很实际地用成本来计算,对待一件理赔案件,不要只看到表面上的金额,还要想想付出多少代价,这个代价不仅仅是可以计算出的有形的损失,还包括公司的公众形象这样一个无形的资产。如果发觉两者不成比例的话,那就要考虑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问题了。以刻板地固守原则性来缩紧理赔也许在短期会对保险公司有好处,但长期看来,将影响健康险乃至寿险业的发展。
三、服务业没有标准化只有差异化
服务业的精致在于它的难以标准化,服务业时时处处关系到的是人的主观感受,这就是为什么在保险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许多公司提出差异化服务,即不要为了坚持一个原则,结果却输掉最重要的东西——诚信与服务,所以懂得灵活应变才可能促进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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