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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保险的买“健康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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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业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很好补充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面对目前保险市场上众多让人眼花缭乱的医疗险种,人们往往对自身的需求和保险条款理解不足,因而购买的保险常常并非“量身订做”,没有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结果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理赔纠纷。

  能不能续保很关键

  专家认为,对一年期的定期健康保险来说,保证续保条款非常重要。保证续保责任是指在续保时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以风险加费、责任免除、拒保等方式改变或免除其承担的保险责任。

  如果保险产品不能续保的话,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之后,就可以拒绝为投保人继续承保,因为一旦患病,即使治愈了,投保人重新患病的风险很大,更何况,现在慢性疾病的发生率较高,有时一种重大疾病会持续一年甚至多年,保险公司的风险太大。保险公司拒绝承保,那么消费者的疾病风险就难以化解。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旦承诺保证续保后,就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即一旦进入保证续保,不论被保险人新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对其进行加费或除外该疾病,更不能拒保。由于风险很大,因此很多保险公司在推出保险产品时在保单上对续保的条件作出不同的规定,有的公司规定投保人连续5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才可以永久续保,有的公司是3年。比如平安住院安心险中规定,投保人连续投保满3年后,经审核同意并确定续保条件后,则从第4年开始至约定最高的续保年龄,每一保险年度投保人如期交纳当期保险费,对被保险人保证续保。

  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王先生2000年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长期健康险,2001年5月他因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住院,至2001年6月共住院22天,出院后,根据保险合同,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元,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拒绝的理由是:王先生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为在投保时,王先生在回答“过去曾否患有下列疾病……高血压病……”的问题时均回答为“无”,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而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却发现,王先生的病历记载他已经患有高血压5年,即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压。根据保险法,王先生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不仅不作出赔偿,还同时解除了与原告的保险合同。

  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这家保险公司告到了福田区法院。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因王先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决定对原告所患冠心病不予赔付,理由正当,依据合法,同时驳回王先生的诉讼。

  据了解,保险法中规定,个人在投保人身保险前都有如实告知义务,这也就是说,投保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先将自己目前的身体状况及既往病史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注意投保过程中的细节

  健康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它和普通的人寿保险不同,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消费者在投保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一些难以注意的细节。

  一是注意投保年龄限制,根据险种不同,最低投保年龄一般由出生后90天至年满16周岁不等,最高投保年龄在60至70周岁之间。

  二是注意险种的责任范围,要分清楚哪些疾病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哪些不在责任范围内,如果一种保险无法保障这一疾病的风险,那么可以选择一些可保障特殊疾病的险种。

  三是要注意免赔额,因为保险公司一般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的规定,所以有些损失,消费者如果可以承担,就不必购买保险。

  四是注意住院医疗保险的观望期,观望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履行给付责任。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均设有一个观望期。根据不同的险种,观望期有自合同生效日起90天和180天两种。在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负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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