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期
保险空白期是相对于保险合同生效期间而言。《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才成立。一般认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要约行为。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时该要约生效。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同时交付首期保费,已经成了国际保险业约定俗成的惯例。从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被称为“保险空白期”。
对客户经理而言,要让客户在投保之前了解并认识到“保险空白期”及风险的存在。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没有拿到正式的保单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后很有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所以要提醒客户投保后应当及时让其保险代理人上缴款项,并且可以通过热线查询和要求保险公司及时签发正式保单并取得该正式保单。
责任期
保险合同生效后,是否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答案是否定的。有些保险合同一生效,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就开始了,但有些保险合同却并非如此。
这里就涉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保险责任期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可以和保险责任期相同,但在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两者就可能不一致了。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约定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时间。
例: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在该案中,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于2000年5月1日,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00年4月30日,正好在保险责任期间外,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前某一时间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某一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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