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特定疾病”是依保险合同约定可提前给付的疾病,特指本保险条款“11.特定疾病的定义”所定义的8种疾病。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按即时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即时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接受特定重大手术或被确诊的特定疾病是因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即使疾病确诊的时间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我们仍按相应约定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各项保险金(包括各项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即时保险金额为限,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包括提前给付保险金)累计达到即时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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