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及退保权利
犹豫期内保险合同撤销的权利: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十日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退保权利: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退保,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退保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退保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日个人帐户价值—退保费用
个人帐户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客户建立个人帐户,按合同约定收取费用,同时每月按结算利率结算个人帐户利息后,个人帐户价值按个人帐户利息等额增加。
本公司将每月根据万能保险产品帐户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当月结算利率(年利率),对个人帐户价值进行结算。结算时,年利率均按复利方式转换为日利率。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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