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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望年底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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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社部近日透露,全国已有25个省份制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记者从北京市有关部门获悉,京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有望年底前出台。

  ■建议

  将流动人口纳入保障范围

  不少地区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尚未出台,朱俊生呼吁,各地应将在当地的外来流动人员也纳入保障范畴。

  朱俊生表示,如果不能将这部分人纳入当地的保障范畴,那么可考虑开通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异地报销功能。这样才能更好保障流动人口的利益,促进这些人员的流动就业。

  朱俊生还建议,让商业保险更加深度地介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企业、职工、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多支柱支撑的社保体系,从多层次进行保障,可以更有效地分散每个人的社保风险。

  仇雨临还表示,现在推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地区多为地市一级的统筹,实行省一级统筹的还很少。虽然国家有关部门曾多次提出应提高我国社保的统筹层次,但仇雨临认为,低起点其实更利于新险种的迅速推广,因此初期统筹层次较低也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各地经验

  多数地区按费用高低分段支付

  目前,山西、河南、福建等6省份规定了大病保险筹资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年筹资额的比例,一般在5%左右;吉林、湖北、陕西、甘肃等12个省份规定了具体的人均筹资额度,最高为吉林,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别为每人60元和50元,最低为西藏,每人5元。多数地区要求优先通过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结余或新增资金解决。在统筹层次方面,各地以市(地)级统筹为主,吉林、西藏、甘肃、青海实行省级统筹。

  各地一般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起付线;多数省份制定了按费用高低分段支付比例政策,规定支付比例不低于50%,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辽宁、吉林、甘肃等地规定不设封顶线;山西在确定的大病保险40万元封顶线外,要求对自付费用超过5万元的患者再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次补偿。宁夏明确规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标准和不予报销的项目。

  绝大多数省份采取了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各地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要求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如辽宁规定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控制在当年大病保险筹资额的3%—5%之间,内蒙古、四川要求控制在5%以内。一些地区建立了基金风险控制和调节机制,如福建规定将部分大病保险基金结余资金作为风险调节金,甘肃、广西、四川等省份明确了基金结余的返还和亏损的责任承担机制。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

  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保障标准: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保障水平: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承办方式:政府部门确定报销等政策,通过招标选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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