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保险意识
前面提到2005年我国保险深度仅为2.7%,保险密度也只有47美元。今年,我国台风灾害严重,“碧利斯”余波未平,“格美”又登陆福建。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仅广东、福建两省由台风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达165亿元以上,并且还在不断扩大。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保险赔付还不到自然灾害损失的5%,这些都明显地反映出我国公民的保险意识不足。
传统上,国人认为“生死有命,富贵在天”,面对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更多地是选择消极对待。或者仅是依靠自身的力量,通过储蓄的方式来抵御风险。而对于保险,大多数人仅是将其作为一种储蓄和投资的手段,没有真正认识到保险的本质。
实际上,保险能够消除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生老病死等给经济生活带来的不安定因素,通过建立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经济关系,保证经济生活的安定。此次《若干意见》的出台,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可谓是一个高瞻远瞩的创举。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民众整体保险意识的提高,将是必然的事情。
保险公司的保险意识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其保险意识的提高也很重要。一方面,要尽可能地规避经营风险。保险公司是保险基金的管理者,要保证自身具有可靠的偿付能力;而再保险是化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分保比例还较低,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意识有待增强;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规避保险资金的运用风险。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可以使保险基金增值,提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在保险资金的运用过程中风险也是经常可能会出现的,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有资金运用的风险防范意识。此次《若干意见》也提出要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推进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运作,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可见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保险意识的提高,在保险业的改革进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保险公司要切实提高自己的风险防范意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社会基础。在我国经济良好发展的大环境下,《若干意见》的出台,正是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的契机。借着这个契机,应将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长抓不懈,为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最稳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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