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防癌+护理保障 全国首次通过电话销售推出
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推出的第一款个人防癌+长期护理保险,具有专业疾病保障及护理保障功能,通过电话就可以投保。
●一张保单,多重保障与服务
涵盖癌症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护理保险金和健康维护保险金、癌症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细致周到的呵护,给您无忧的健康生活。
● 保额递增,健康增值
癌症保险金保额每年以5%递增,更显人性关怀,给您实实在在的保障。
● 健康维护金,物超所值
为健康投资,一举两得,真正关爱您的健康,让您享受便捷的保障。
● 健康管理 健康生活
健康指导、癌症第二诊疗意见服务,专业健康管理服务,带给您高品质健康生活。
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1+5%×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护理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健康维护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主险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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