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医疗费用是病人为了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用,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医疗保险就是医疗费用保险的简称。
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各种不同的健康保险保单所保障的费用一般是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组合。
1.医疗保险的主要类型。常见的医疗保险主要有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
①普通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治疗疾病的一般性医疗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这种保险的保费成本较低,比较适用于一般社会公众。由于医药费用和检查费用的支出控制有一定的难度,这种保单一般也具有免赔额和比例给付规定,保险人支付免赔额以上部分的一定百分比(比如80%),保险费用则每年更新一次。每次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不再负保险责任。
②住院保险。由于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是相当可观的,故将住院的费用作为一项单独的保险。住院保险的费用项目主要是每天住院房间的费用、住院期间医生治疗费用、利用医院设备的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等。住院时间长短将直接影响其费用的高低,因此,这种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病人平均住院费用情况而定。为了控制不必要的长时间住院,这种保单一般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所有费用的一定百分比(例如90%)。
③手术保险。手术保险提供因病人需作必要的手术而发生的费用。这种保单一般是负担所有手术费用。
④综合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费用范围包括医疗、住院、手术等的一切费用。这种保单的保险费较高,一般确定一个较低的免赔额和适当的分担比例(如85%)。
2.医疗保险的常用条款。医疗保险的常用条款主要有免赔额条款、比例给付条款和给付限额条款。
①免赔额条款。免赔额条款是医疗保险的主要特征之一。在健康保险中,一般均对—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即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一方面,对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可以承受;同时,规定免赔额后,可以省去保险人因此而投入的大量工作。另一方面,免赔额的规定可以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免赔额的设计一般有三种:一是单一赔款免赔额,即针对每次赔款确定一个免赔额;二是全年免赔额,即按全年赔款总计,超过一定数额后才赔付;三是集体免赔额,即针对团体投保而言,规定了免赔额之后,小额的医疗费由被保险人自负,大额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如果是一个家庭投保,免赔额可在整个家庭成员费用之和的基础上规定。
②比例给付条款。比例给付条款(又称“共保比例条款”)是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此条款是在免赔额基础上经常采用的一个条款。在健康保险中,由于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不存在是否足额投保问题,同时由于健康保险的危险不易控制,因此,在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支出均有比例给付的规定。比例给付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例如保险人承担70%,被保险人自负30%)给付,也可按累进比例给付,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增,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累计递减。这一规定,既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解除其后顾之忧,也有利于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
③给付限额条款。由于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大小差异很大,医疗费用支出的高低也相差很大,为了加强对健康保险的管理,保障保险人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当然,在以某些专门的大病为承保对象的健康保险中,也可以没有赔偿限额的规定,但这种合同的免赔额一般比较高,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一般也较高。
(二)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的是高额的费用支出,例如癌症、心脏疾病等。这些疾病一经确诊,必然会产生大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因此,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1.疾病保险的基本特点。疾病保险的基本特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个人可以选择投保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种,它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个险种之上。
②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观察期,一般为180天(不同的国家规定可能不同)。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及收入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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