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医院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所引起的高额赔偿责任压力;另一方面“统一投保”的方式也有利于改变医责险推行6年来乏人问津的尴尬局面,重新推动医疗责任保险走入正轨。一边是卫生局热情牵头,一边是保险公司积极回应,的确是皆大欢喜的好局面。可是对于医疗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即患者及其家属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是否可以使他们从拖沓冗长的医疗纠纷诉讼中彻底解脱,直接从保险公司手中得到有效赔偿呢?
医疗责任保险不负责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2002年4月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赔偿范围增加为:患者本身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亲属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亲属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赔偿额度也有了很大提高。
医疗责任保险的出现使得医患双方不必经历漫长的诉讼程序,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由保险公司及时介入,处理纠纷、协商赔款并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减轻了医院的经济负担和医生的心理压力,而且使患者及家属及时得到补偿,避免了两败俱伤的结果。
虽然医疗责任保险可以代替医院向受害者赔偿,但并非受害者提出的所有赔偿保险公司都予以支付。由于保险公司对于间接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医院不能转嫁给保险公司,也就是说遭受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家人若想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仍须向医院提出赔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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