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的种类
一、通常的团体保险
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种分类是按产品线将团险产品分为年金产品和福利产品两大类,福利产品又包括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其产品体系架构如下图所示:
(1)团体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按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地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可见它实质上属于生存保险。
(2)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是由团体投保,以团体全体成员为被保险人的特种人寿保险。团体寿险以一张总的保单为保障的团体成员提供死亡保障,因此就性质而言,属于死亡保险。团体寿险,可以按期限分为定期团体寿险和终身团体寿险。
(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团体意外保险单即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为特定团体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保险单。
(4)团体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为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或伤残而导致的财务损失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即为被保险人提供生病或伤残后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生病或伤残而不能继续工作的收入补偿。团体健康保险单是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为特定团体提供健康保险保障的保险单。
二、企业年金
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对企业年金的把握,可以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2)企业年金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3)建立企业年金,需满足《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对参与资格、计划模式、管理机构等的一系列规定,将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4)在已经推出税优政策的地区,只有建立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才可以获得税收优惠。
我国团体保险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团体保险产生于1951年,最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1951年9月,我国颁布了《团体人身保险办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配合开办了多种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作为国家实施劳动保险的辅助或补充。这类员工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属于定期人身保险,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该团体所有在规定保险年龄内的在职员工为被保险人,以死亡和伤残为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为1年,对参加这种保险的员工采取统一和低廉的保险费率,免于体检。此后,团体保险的发展经历了1953年的停办,1954年的恢复,1958年再次停办,直到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团体保险才开始恢复经营。从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至今,我国团体保险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2~1993年)
1982年,我国开始恢复国内人身保险业务,但仅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经营人身保险业务,而人身保险业务主要以团体保险业务为主,主要采用行业代理和农村代办的兼业代理方式,其后相继成立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微博)公司和中国平安(微博)(44.48,-0.62,-1.37%)保险公司。这一时期团体保险产品主要以简易人身保险为主,辅以少儿险、个人养老险等几个险种,团体健康保险由于当时计划经济下的企业劳保和公费医疗制度而缺乏需求。保险责任比较单一,仅包括事故责任、残废责任、养老金责任和极少的意外医疗责任。缴费方式为个人缴费,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保险费后统一交至保险公司,保额和保费都很低,几乎没有健康告知和核保的需要。因此,从实际意义上来看,这一时期业务更多体现的是团体代理业务,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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