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院一个医疗年度不变
办理门诊大病证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时,患者应根据本人病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其中,精神病患者定点需在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广济心理医院、优抚医院、润洲心理卫生康复中心中任选一所;慢乙肝、慢丙肝及肝炎后肝硬化患者定点需在传染病院、401医院、市立医院、青医附院黄岛院区任选一所;结核病患者定点需在胸科医院、市中心医院、胸科医院临邑路门诊部任选一所;此外,老年居民、重残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门诊大病定点除办理无限额大病病种外,定点必须是其签约定点社区;少年儿童门诊大病必须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作为门诊大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需要提醒大病病人的是:参保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变更,医疗年度期满需变更的,应在年审同时填写《变更申请表》。门诊大病证年审必须在医疗年度期满后60日之内办理,未经过年审的门诊大病证无效。办证以前发生的与核定病种相关的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不过,定点在社区的门诊大病患者,若病情、病种发生变化,社区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治疗等情况的,可按规定申请中途变更到上级医院或其他定点社区,其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已负担起付标准的,转定点后需补足起付标准差额。
选定点社区可以享更多优惠
门诊大病患者选择社区作为定点就医的,可以享受更多优惠。首先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其次,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城镇职工统筹金报销支付92%,城镇居民报销支付70%。第三,医疗费超限额且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70%,城镇居民不支付。第四,门诊大病选择社区定点与本人的签约门诊统筹社区一致的城镇职工,其乙类药品自负10%的,取消自负比例;自负比例20%及以上的减少10%。
早在2011年2月1日起,青岛即对定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患者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凡定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大病患者,在其定点社区就诊时,按医保有关规定负担起付标准后,其发生的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内的医疗费,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定点社区因条件或技术所限无法完成的检查检验项目或暂时短缺的药品,应由接诊医师在门诊大病专用病历上写明,经社区负责人同意后,允许患者到上级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检查检验或购药。其外诊、外购的医疗费收据,须作为即时结算的附件依据,由定点社区工作人员重新补录,生成本定点社区的医疗费收据,进行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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