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工人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2012年5月,建一公司承接一处房屋拆除工程后转包给并无资质的包工头方林,方林召集10名工人从事具体拆除工作。建一公司就该工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上注明,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最高限额为18万元,施工意外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012年10月,工人姜冰在拆房时,因楼板断裂而从高空跌落受伤,造成一级伤残。姜冰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他并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姜冰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拿出了保险条款对投保范围的规定:“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并称,只有与建一公司有劳动关系者才能成为被保险人,但原告是方林雇佣的,因此不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另外,其未收到过建一公司的被保险人名册。
但姜冰向法庭出示了建一公司提供的被保险人名单,他的名字赫然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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