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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健康险 哪些情况不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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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商业保险公司热卖的险种中,健康医疗类成为主打品种,所以如何选择健康医疗保障,就成为人们议论的热点和关心的话题。那么,如何选择合适的产品呢?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拒赔案例中,有七成以上的原因是带病投保。其真实性虽难考证,但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目前寿险行业带病投保、并引起拒赔的情况占有很大比例。究其原因,既有保险公司核保不严的责任,也有投保人不诚信的原因。
 
  但是,并非所有“带病投保”的都该拒赔。
 
  第一种情况是,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带病,但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仍促成保险合同成立。
 
  王先生于2006年11月7日因患肝病住院治疗。在此之前,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谢某多次向其推销保险,住院后不久,谢某推销保险时王先生购买了长期寿险,保险期限20年。一年后王先生因肝病去世。
 
  保险公司以王先生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后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投保单签字日期是2006年11月20日,且谢某在业务员报告书中“是否见过被保险人”一栏填了“是”,这说明投保时谢某明知王先生患病,但未将此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反映,从而使保险公司通过核保。
 
  谢某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合同顺利签订应视为保险公司接受了王先生的投保申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对被保险人进行了体检,但未查出投保人有病。
 
  李某于2000年12月为女儿琦琦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01年3月琦琦因先天性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身亡。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女儿在投保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李某事先一定知道此事,却未如实告知,因而拒赔。李某则认为,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了定点医院进行体检,整个过程都是按保险公司规定程序进行的,并不存在欺诈和作弊的可能。而且,女儿生前也没有什么病态反应,自己根本不知道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称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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