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健康险如何更“保险”?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随着城市医疗水平的提高,人们医疗保健消费支出的比重上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需求得到激发,同时人们对于如何选购医疗险也予以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那么,买健康险如何更“保险”?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旦承诺保证续保后,就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即一旦进入保证续保,不论被保险人新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对其进行加费或除外该疾病,更不能拒保。由于风险很大,因此很多保险公司在推出保险产品时在保单上对续保的条件作出不同的规定,有的公司规定投保人连续5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才可以永久续保,有的公司是3年。比如平安住院安心险中规定,投保人连续投保满3年后,经审核同意并确定续保条件后,则从第4年开始至约定最高的续保年龄,每一保险年度投保人如期交纳当期保险费,对被保险人保证续保。
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王先生2000年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长期健康险,2001年5月他因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住院,至2001年6月共住院22天,出院后,根据保险合同,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元,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拒绝的理由是:王先生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为在投保时,王先生在回答“过去曾否患有下列疾病……高血压病……”的问题时均回答为“无”,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而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却发现,王先生的病历记载他已经患有高血压5年,即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压。根据保险法,王先生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不仅不作出赔偿,还同时解除了与原告的保险合同。
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这家保险公司告到了福田区法院。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因王先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决定对原告所患冠心病不予赔付,理由正当,依据合法,同时驳回王先生的诉讼。
据了解,保险法中规定,个人在投保人身保险前都有如实告知义务,这也就是说,投保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先将自己目前的身体状况及既往病史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