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指定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份额。
投保人指定、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当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指定、变更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于保险事故发生前依法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但应当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注明,变更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注明之日起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未向本公司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或者书面变更通知未到达本公司,或者书面变更通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本公司无法在保险单上注明,其变更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的先后顺序时,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5.13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未完成前述手续的变更申请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变更自履行完毕前述手续之日起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变更本合同内容凡依法需被保险人同意的,变更申请书必须于被保险人生存时送达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履行前款约定的手续,否则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投保人通过本公司同意或认可的网站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其向本公司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其向本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14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5.15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1、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16货币单位
本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5.17释义
一、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公司住所地为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住所地。
二、年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其年生效对应日为每年二月二十八日。
三、保险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为一个保险单年度。例如,合同生效日为2005年9月1日,2005年9月1日零时至2006年8月31日24时为第一保险单年度,2006年9月1日零时至2007年8月31日24时为第二保险单年度,依此类推。
四、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
五、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发生保险事故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六、无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有关机关颁发的准予机动交通工具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也视作无有效行驶证。
七、机动交通工具:指航空器、机动船舶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机动车辆(含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各种专用机械车(机)、特种车)。
八、艾滋病及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乏症,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乏症病毒。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九、交易:指由于保险费分配、投资账户转换所导致的购买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或由于保险金领取、部分领取、解除合同、投资账户转换等所导致的卖出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时,在评估日发生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的买卖。
十、巨额卖出申请:指由于合同终止、部分领取或账户转换等所引起的在评估日当日的投资账户净卖出申请的投资单位数量超过该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的10%。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为所有投保人在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之和。
十一、月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的月生效对应日,若生效日在一年的其他月份无对应日,则本合同在这年中其它月份的月生效对应日为其它月份的的最后一天,如生效日为一月三十一日,则本合同的月生效对应日为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二十八日(闰年为二月二十九日)、三月三十一日、四月三十日,以此类推。
十二、医疗机构: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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