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轻症保险利益(60周岁前)
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的20%,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种类:10种。
注:(1)每一种轻症只赔付一次;(2)额外给付,主险和附加险基本保额不降低。
四、身故、全残保险利益(终身)
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主险保费,主险、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18周岁前:实际缴纳主险保费的105%+累积红利保额的现价+终了红利,主附险同时终止;
18周岁后:当时主险的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主附险同时终止。
说明:实际缴纳主险保费指当时基本保额的年交保费×已交期数
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年金转换、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进行分配。
五、红利分配(终身)
度红利: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终了红利:终了红利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两种——体恤金和特别红利
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年金转换、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进行分配。
六、三大权利
1、转换年金
2、减少保险金额
3、保单贷款
风险提示: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两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减少保险金额后,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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