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保险利益(60周岁起)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付医疗金,每年给付最高不超过附加险基本保额的5%,同时给付主险对应基本保额的终了红利。
注:理赔后,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现金价值相应减少,保费将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缴纳,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利益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附加合同终止。
周岁是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年金转换、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进行分配。
二、重疾保险利益(终身)
一年内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附加合同终止。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累计医疗金给付+主险基本保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终了红利,附加合同终止。
重疾种类:50种,行业保障病种领先。
注:理赔后,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现金价值相应减少,保费将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缴纳,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三、轻症保险利益(60周岁前)
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的20%,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种类:10种。
注:(1)每一种轻症只赔付一次;(2)额外给付,主险和附加险基本保额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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