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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收钱痛快赔钱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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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期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我按期交了保费,合同中也没有关于此病不能理赔的内容,为什么就得不到理赔?”对此,梁先生同样无比困惑。

  3月20日,东方今报记者来到泰康人寿进行采访。关于拒赔的原因,该公司客户部负责人回答:“根据调查,保户在投保之前曾因白血病住过院,但他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因此我们拒绝理赔。”

  对于保险公司组织体检时为何未发现梁先生病情,该负责人称,公司组织投保人进行的只是简单的体检,最重要的还需保户对投保前既往病史如实告知,这才有利于后续理赔。

  那是不是意味着口头告知比体检更重要?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原则上两者都重要,但公司组织的体检是抽项检查,不可能检查得很全面,所以,投保人如实告知是个诚信问题。

  根据保险合同里对“如实告知”的说明:“如果投保人(保户)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那么梁先生是否真对自己的白血病病史进行隐瞒?

  在今年1月28日梁先生住院病历中,东方今报记者看到病历“既往史”一栏中标注:“平素体健,无重大外伤史,无输血献血史,自称无遗传病”等。此外,梁先生还提供了2009年10月13日、2011年5月9日的两份入院治疗凭证,上面均未发现具有白血病征兆的诊断和病史。

  对此,泰康人寿的这位负责人坚称梁先生并未如实告知,“按照现在双方的情况,僵持下去不是办法,只有诉诸法律。目前,保险公司方面已经做好了准备,一旦投保人申诉,保险公司会向医院申请调取梁先生原有疾病的病历证明,届时一切将按程序走。”

  律师说法:

  建议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至此,是否“如实告知”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平顶山卫东区148法律服务所的魏华认为,如果梁先生确实在投保前就患有白血病,保险公司当初就应拒保。而投保人若之前并未患有相关疾病情况,或保险公司明知其体检不合格而承保,交费满两年的,就必须支付赔偿金。

  魏华表示,对于此类情况,保险公司称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患有白血病,且保险公司和医院都存有最初投保时的体检证明,应该由保险公司举证,梁先生也可以到当初体检的医院查看自己的体检结果。如果在得不到证实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拒赔,梁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进行起诉,让其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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