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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大变局”——和你一起来关注保险投资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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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分析人士认为,在保险资金投资改革前期,影响较大可能要数投资境内商业银行发起的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境内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境内证券公司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有担保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放开利好行业

  “由于资本市场不明朗带来的投资回报压力,不但会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也会转化为对偿付能力的压力。一定时期内,资本金的短缺会为整个行业带来一抹阴影,在限制投资灵活性的同时增加了融资成本。国内目前可供险资进行投资的渠道还在逐步拓展中,一定程度上对寿险公司的投资能力形成掣肘。”在回顾去年保险投资问题时,一位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本次13项讨论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保险机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允许保险机构参与境内及境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拓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品种和范围;允许基金、券商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券商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发起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及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等。

  接受记者采访的行业人士认为,投资放开对行业构成利好,对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影响视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参与时间、投资团队建设而定。短期内实质性影响最大的是股指期货,因其具备对冲功能,目前市场波动大,保险公司对所持股票减仓冲击成本大,可对股票进行对冲。

  一位中型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一次保监会最大限度放开保险投资的决策自主权,给了保险公司市场选择的权利,其实对保险公司来说,就是投资的选择要和能力相匹配。很多投资方向,对中小险企来说,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对风险投资提出更高要求

  “今年以来,保监会坚持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一抓一放,首先是"放"手搞改革,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协调推动力度,建立和完善保险创新体系,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同时着力"抓"风险防范,实现企业内部管控和加强外部监管的有机结合。”在行业人士看来,保险资金运用制度的改革创新,就是在逐步放开投资渠道的同时,进行有效、科学的监管。

  记者了解到,自1980年我国保险业务恢复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历经了从最初的总量小、渠道单一到90年代初的无序、混乱的治理整顿阶段;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的规范发展阶段,到十六大以后、2003年保监会专门设立资金运用监管部、2009年新《保险法》的实施,以及之后保监会出台一系列相关办法和文件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市场化阶段。

  截至2011年12月,我国保险资产总额首次突破6万亿元,达6.01万亿元,资金运用余额达5.55万亿元。据知情人士透露,本次保险投资改革创新主要内容包括:固定收益类投资方面,允许投资无担保企业债;非上市公司股权和不动产投资方面,增加投资品种,并提高投资比例。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范围拟增加“现代农业产业经营的重点龙头企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准的能源、资源企业的股权”;间接投资股权形式明确为可投资农业发展基金、养老产业基金和保障房基金。

  同时,投资比例略有上调,其中,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比例分别由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4%上调至10%、8%,但两项合计不得高于10%。此外,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境内商业银行发起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境内证券公司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有担保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分析人士认为,在保险资金投资改革前期,影响较大可能要数投资境内商业银行发起的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境内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境内证券公司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有担保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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