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制定产生的争议
一、汽车保险条款本身制定中存在的缺陷是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无法将现实中汽车保险保障的有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所有实际现象都确定和诠释清楚,因此,在汽车保险经营中常会发生一些所谓的“边缘事件”,使汽车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例如:在实际案例中的一投保车辆被他人恶意砸损,投保人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从人保2003年车险条款本身来看,责任免除条款只规定了“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但对于他人的恶意行为有可能造成的损失却没有列明。而被保险人不会像保险人那样从保险基本原则和承保风险原理去理解和适用条款,他只是从条款的字面意思去理解,投保人会认为其索赔不应排除在承保风险以外而作为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这样,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就因是否属于汽车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限定的内容而产生分歧,进而产生保险纠纷,甚至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一旦进入法律诉讼阶段,司法机关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往往都会引用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利解释原则”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二、基于汽车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条款制定产生的争议及其原因分析
关于保险金额方面的争议是汽车保险经营中产生纠纷比较多的方面。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为保险条款制定的不严密而导致。从国内的一些保险公司经营实践来看,二手车全损赔付金额问题是这类纠纷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也是目前从条款制定和立法等方面仍没有确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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