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资金渠道的拓展情况,可以将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9年至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途径基本上都是银行存款;第二阶段从1987年至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房地产市场、资本市场、信托、信贷等无所不及,在此阶段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第三阶段从1995年至2003年,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第四阶段为2003年至今,为快速发展阶段。
我们就2003年之后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展状况,按时间顺序进行梳理。
2004年,保监会颁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境外运用和直接入市,允许保险资金投资银行次级债务、次级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05年,保险资金在企业债、金融机构次级债等品种上的投资比例得以提高,并可以商业银行金融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等新工具。
2006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及其他可行方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并推动保险资金投资京沪高速铁路取得重要进展,批准了中国人寿投资渤海产业基金,保险机构在实体经济领域崭露头。
2007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机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和境外市场取得突破,分别达到235亿元和600亿元,这标志着保险投资突破传统的固定收益产品和权益产品,向另类投资发展,初步形成跨国际与国内、金融与实体、传统与另类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同年,保监会根据市场形势和环境变化,整合债券投资制度,增加可分离转换债券、公司债等投资工具,研究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政策,提高股票投资比例由5%到10%,取消个股涨幅禁投规定,放松了新股申购、大盘蓝筹个股投资的限制,扩大了资产配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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