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醉驾”、“毒驾”、“无证驾驶”是保险行业铁打的三条免责条款。尽管我国原有的交通安全法规定,保险公司将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交强险条例却提出保险公司对醉驾的免责条款,这两个法律条文存在着冲突。因此,保险公司会以合同明文规定的免责条款和《交强险条例》来说明免赔理由。
如今,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明确规定确立了醉驾、毒驾、无证驾驶而致人损害的几种违法情形下的赔偿规则,即保险公司先于交强险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保险公司的赔偿并不涉及“财产损失”。因为考虑到交强险所承担的基本保障功能等因素,该规则的适用仅限于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对于财产损失则不适用,即保险公司只对上述几种违法情形造成的人身损害先行赔偿,而对财产损失则可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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