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救费用的赔偿
对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失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则该项费用页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四)残值处理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五)代位追偿权的行使
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按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出诉讼。保险人也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配成,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六)赔偿后对原保单的处理
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期限为3年、5年的,下一保险年度,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七)重复保险的分摊
如果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存在重复保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各保险人暗战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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