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寿险公司副总经理表示,这类高现价产品利润率低,很多情况下还微亏,但是对于维护银行渠道和抢占市场份额意义重大,今年一季度几乎多数公司都是大卖高现价产品。如果对高现金价值产品的这项规定真正实施,将会对银保业务带来重大影响。
该文件还对一些困扰行业已久的问题进行规范,例如《意见稿》要求对于趸交型个人两全保险和个人年金保险,第二年末现金价值与已领取生存金之和不低于趸交保费的95%。期交类个人两全保险和个人年金保险第二年末现金价值与已领取生存金之和不低于已交保费的85%。
设限噱头类保险产品
《意见稿》认为产品开发应合规、符合保险原理、公序良俗、符合保险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和保险市场实际情况。
博彩行为,比如保险事故为无损害的随机事件,被《意见稿》明确列为应避免出现。《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合理设定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应符合消费者实际需求。避免出现保险责任过窄,无实际保障功能,无定价基础,比如发病率极低的健康保险等,或制造宣传噱头,比如歪曲产品的实际功能。
《意见稿》还反对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责任时不合理延长或变相延长等待期的行为,提出长期健康保险等待期不应超过180天。
一位行业分析师认为,现在有的长期健康险把等待期设成1年,主要是为了减少公司的风险,但对消费者利益有损。180天的上限设定比较合理,一方面更保护消费者利益,一方面也没有明显增加公司风险。
也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部分针对创新产品的规定过于严格。例如《意见稿》中提出,已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如果出现最近12个月内保费收入低于100万元且新增被保险人少于100人的(经营不满12个月的险种、开业不满5年的公司除外),自审批或备案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无新单保费收入等情况,保险公司应停止使用并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保监会认为保险公司应提高产品开发的质量,提升产品经营的效率,避免出现不能有效发挥现有产品功效、重复开发新产品的情况。产品开发应符合市场实际需求,开发时应合理进行业务规划。
有业内人士认为,一些创新产品本身就属于试水性质,投保人不会太多,对于投保人数和保费设限太过严格,不利于保险创新,希望正式文件能考虑这些因素。(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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