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保险市场曾出现主要发起人以投资收益为诱饵来达到筹集资金和吸引会员加盟。对此,保监会明确风险提示,认为试图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涉嫌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而针对公能相互保险发起人均为自然人这一现状,有业内人士表示,依据《试点办法》规定主要发起会员为法人机构,这一组织形式并不合规。不过,公能相互保险相关发起人解释,避开强大的法人机构,是为了防止管理权力失衡。
有保险公司人士认为,互助保险设立是基于相互信任并愿意面临相同的风险,但只是为了招募会员而忽略了筛选,这很难确定这些会员具有共同的风险特质,也 很难防范骗保骗赔风险。
而“相互制”需要更严格的监管,需要专业的服务团队、产品开发团队进行经营并防范风险。
监管细则亟待出台
“虽然国家鼓励创新发展互助保险,相关的监管政策也出台了,但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对于监管本身以及希望进入这一领域的社会资本来说,都有很大的困难。”一位积极筹建相互保险组织的人士指出,未来各家相互保险组织如何经营完全看监管态度。
目前,绝大多数拟成立的相互保险组织都在积极招募会员,而监管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条件限定。有保险公司高管担忧,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演变为非法集资。
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人士称,虽然相互保险组织新规传递出,除了设立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可以在更大的风险领域引入这一互助经营模式,但是对于突然冒出的各类组织,监管对发放首张牌照较为审慎。
目前来看,拟筹建的相互保险组织正在由农业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向重大疾病保险以及人身险其他领域扩展。而《试行办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只是表示相互保险组织的业务范围由保监会依法核定。
因此,多位拟申请互助保险牌照的人士均表示,希望尽快出台相互保险组织监管细则,进一步划定试点期间的经营业务范围。一位阳光农业互助保险人士分析, 互助保险发展初期,发展单一险种较为适合,应对的风险也比较单一。
另有保险专家建议,应当有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与相互保险公司配合,防控风险,并体现产品定价及后续的核保、核赔优势。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