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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财险产品开发 对噱头类保险亮红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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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市场上涌现出“雾霾险”、“摇号险”、“世界杯遗憾险”等保险产品,引发了不少争议。目前市场上财险产品数量众多、种类繁复,但很多产品的实际保障内容意义并不大,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保监会对财险产品开发流程进行了详细规范。
   2017年1月3日,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产品开发的原则、开发制度和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该文件有利于保险产品回归保障,完善企业产品开发制度。”某险企内部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前市场上存在着很多保障意义不大、以吸引眼球为主的产品,但在监管规范后,市场上的噱头产品已经不多了。
 
  厘定产品开发基本要求
 
  《指引》从产品开发基本要求、命名规则、保险条款要求、保险费率要求、产品开发组织制度、产品开发流程等方面对财险产品的开发设计进行了规范。
 
  首先,厘定产品开发的基本要求。《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不得违反保险原理、社会公序良俗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此外,《指引》还指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清晰明了,能客观全面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开发无实质内容意义、具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不得开发没有实际保障内容的产品,及“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等。
 
  其次,明确保险费率要求。《指引》要求,保险费率厘定应当满足合理性、公平性、充足性原则。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组成。厘定基准费率包括纯风险损失率和附加费率。险企应当合理厘定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是风险差异和费用差异的合理反映,不得影响整体费率水平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险企应当在经验分析和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科学设定精算假设,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对产品进行合理定价。
 
  再次,明确产品开发的制度和流程。《指引》规范了公司产品开发组织和制度,强化公司产品开发主体责任,要求公司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制作为公司产品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进一步明确了产品开发管理流程,指导公司建立涵盖产品全流程的管理制度;要求公司按规定对产品进行评估,对上市两年以内的产品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对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应当对其保费充足性至少每年评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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