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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保险理财收益“缩水”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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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保险行业的蓬勃发展,保险产品品种也在日趋增加,其中分红型保险由于能分享红利等优势,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然而,由于收益率不符预期、销售误导等种种原因,有关分红型保险引发的诉讼纠纷也越来越多。
 
  “很多推销人员为了业绩和提成,在销售过程中违规讲解,将保险预期收益率与银行利率挂钩对比,结果造成多年后客户所预期的比银行利率更高的收益率,根本无法兑现。”王晓丽透露,市民购买分红型保险时,许多保险公司还需扣掉运营开支、保险代理人的佣金等各项费用后,才将剩余保费部分进行投资运作,以消费者年交一万元保费为例,保险公司最终拿去投资运作的资金可能并非足额;分红时,保险公司也只会将部分投资的收益作为分红返给消费者。
 
  专家说法:销售误导行为缘何屡禁不止
 
  眼下,随着保险行业的蓬勃发展,保险产品品种也在日趋增加,其中分红型保险由于能分享红利等优势,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然而,由于收益率不符预期、销售误导等种种原因,有关分红型保险引发的诉讼纠纷也越来越多。“很多消费者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未注意防范风险,最终导致了存款变保单、理财产品变保险情况的发生。”
 
  3月17日上午,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於伟律师对此表示,如果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误导办理了保险业务,应保留好相关证据,进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对于银行而言,在代理保险过程中应遵守监管要求,全面客观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明确告知客户购买的是保险,并按照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金现金价值、交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不得夸大保险合同收益,不得对不确定收益进行承诺。”杨於伟说。
 
  如杨於伟所说,早在从2014年4月起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中,已对承保流程、投保年龄、告知事项、犹豫期等诸多方面作出相关规定。然而,这一被市场称作史上最严的“银保新规”,在执行过程中却显得“雷声大雨点小”。
 
  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副教授左月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银行与保险的业务合作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监管的要求和银行职能的增加,不仅合作范围越来越大,合作业务也更加深入。“早期是银行依据自身的职能为保险公司保费收支提供资金结算业务、监管资本保证金;至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银行保险,即银行获得兼业代理资格,在银行网点渠道代销保险产品;至21世纪初,银行为保险资产进行托管业务,之后银行陆续入驻保险公司,银行和保险的合作出现了新格局。”左月华说,当前经济背景下,保险资金运用部分领域的确存在风险,最受关注的应为保险负债业务呈现短期化和高收益倾向,由此带来了较大的资产错配和流动性风险隐患。
 
  “保险产品功能的最终定位应该在保障上,如创新的个性化保险产品,以及强调高收益的保险理财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时还应从自身需求出发,避免盲目追风购买。”左月华表示,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保险销售违规行为的治理,以此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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