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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员推销的理财产品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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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4年11月,两名销售员来到杨爹爹家中,向他推荐了一款年化收益率高达18%的理财产品,该产品并非来自保险公司,而是深圳兴金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金都)的产品。
 
  对此事,记者采访了中国人寿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认为,当事营销人员以投资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开展融资业务,应属兼职行为。在2015年7月,保险公司就与这两名营销人员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并做出除名处理,相关解约声明还在报纸上进行了刊登。之后,保险公司还在柜面摆放了《告客户防范集资诈骗风险提示书》,并进行了相关提醒。
 
  以公司名义推销属职务行为
 
  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个人行为由个人负责”的说法,杨爹爹并不认可。他认为,正因“保险公司提供客户的个人信息,才产生了诱骗的可能”。他表示,保险公司员工推销理财产品,应属于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负责。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本案中的保险公司营销人员是与保险公司有合法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该营销人员若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向杨爹爹推荐理财产品,那么两名营销人员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
 
  针对保险公司责任认定,李健律师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他认为,本案中若保险公司营销人员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则应由保险公司对本案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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