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应当进一步改变以保费规模论“英雄”的行业传统评价标准,严格审核分红险产品的市场准入,引导保险公司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素质,以减少和杜绝在销售中的误导和虚假宣传。虽然新《保险法》从法律上进一步放开了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领域的限制,但保监会应加快出台相应实施细则的步伐,重点考察保险公司投资回报能力和给付服务匹配能力,合规审查保险公司的不动产和股权投资,提前预警和排查满期给付可能存在的风险,鼓励保险公司力推长期分红险,避免因此所致的投资收益率下降及因分红险到期给付高峰带来的现金流压力。
作为谨慎性金融企业,保险公司应将风险控制放在重要位置。制定发展战略,需摆正追求保费规模和追求利润的关系,进而明晰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等的保费占比,以及合理安排20年或以上期、10至15年期、5至10年期、5年以内期分红险的销售比例,保持业务结构的合理性,以保证产品对公司本身不产生副作用为前提,对拿出投资收益增加现金红利、增值红利和源于超额投资盈余的特殊分红,理应将可能导致经营分红险的负债成本率增加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就得真正实现差异化经营,在研制产品时应科学估算利率市场环境的变化、投资状况的变化及兑付压力评估等多方面因素。鉴于分红险产品的同质性,保险公司可能会把侧重点更多地放在销售技巧和降低费用上,由此会导致社会各方对保险行业的形象产生负面评价,为了保险行业整体的进步和发展,对此应及早准备化解之策。要注重人才培育和挖掘,加强资金运用团队的建设,利用培训、科学技术运用等手段提升投资水平,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手段,开辟发掘新投资渠道,为分红险销售解除后顾之忧。此外,还应加大力度采用网销、电销等新销售渠道,降低相关费用,提升业务品质,减少偿付能力压力。对消费者来说,选择购买分红险还是其他种类的保险,需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而定,不应单纯地把分红险当作“代储蓄产品”。在购买分红险时应将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放在首位,其次才是抵御通胀、资产升值和合理避税,这是保险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最大的不同。如果仅仅是注重投资收益率,那就违背了保险的初衷,如果中途退保,尤其是缴费期内中途退保,将面临较大的损失,这也是保险理财产品特有的风险。
由于分红险不如投连险和万能险与股市的关系那么密切,在选择产品的公司时要选择财力雄厚、投资稳健、业绩经营能力强的保险公司,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公司业务状况不佳带来的风险。另外,选择产品时,要注意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并了解特殊红利的非正常性,提防将其统算到整体分红率上的销售误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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