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定价预定利率越高,预定费用率越低,则保险费率越低。对于非年金产品,死亡率越低,保险费率越低;而对于年金产品,保险费率随死亡率降低而升高。由于承保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时都选取保守的精算假设,根据审慎原则确定较高的死亡率(非年金产品)、较低的利率水平、较高的费用率,从而得到合理的保险费率。对于传统非分红产品,保险公司承担业务的全部盈亏,不必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而对于分红产品,一旦出现不利情况,保险公司要承担全部亏损,反之出现盈余时却要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在分红产品中一般采用更保守的精算假设,比如较低的预定利率(par2.0%vs.non-par2.5%),从而导致分红产品的保险费较高。
看了以上分析,投保人担心过高的分红产品费率是否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其实,不必担心这种情况,因为《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很不准确,仅供理解用),假设5年后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为5%,大致估计一下该年度的保险费增值率:
分红保险(par)=定价预定利率+70%*(投资收益率-定价预定利率)
=2.0%+70%*(5.0%-2.0%)=4.1%
非分红保险(non-par)=定价预定利率=2.5%
由于分红保险一般采取保守的精算假设,因此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可分配盈余。在每个会计年度,保险公司会确定每张保单的红利水平,保单持有人有权决定红利的领取方法。红利的领取方法有以下五种:
(1)现金领取;
(2)累计生息;
(3)缴保险费;
(4)买缴清增额保险;
(5)买一年期的定期保险。
上述五种红利选择权除了第五种外,其余四种都已出现在我国的分红保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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