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领取方式不同,导致不同的数据显示。
保险业“保额分红”与“现金分红”这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所展示意思有很大的区别。保额分红是将现金红利变成保额,其显示的数额具有放大作用。
例如:0岁女性趸缴2835元可以购买1万元保额的某保险公司分红险产品;年缴保费6元可以买到1万元保额该公司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前者1万元保额等于2835元现金;后者1万元保额等于6元现金。
3、保障责任不同,导致结果不同。
各款产品保险责任不同,保单红利自然也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同一公司中,保单价值较高的产品,保单红利可能会更多一些。
4、各产品各年费用分摊不同,导致结果不同。
在收益率假设条件、领取方式、保障责任等因素都相同的条件下,从各“分红保险利益测算表”中可以看出,各家公司相关分红保险各年累积红利也会有一些差异,观察长期(例如:30年)数据,发现结果相近。
前期的不同,说明了各公司、各产品、各年度费用扣除可能各不相同;后期数额相近,说明了各因素相同条件下各公司各“分红保险利益测算表”结果不会有任何区别。
“分红保险利益测算表”所反映的信息仅仅是:在扣除所有保障成本及相关费用后,在特定假设收益率条件下,分红保险客户所能领取的可能的保单红利。而不是比较各公司分红保险未来收益高低的参考材料。
决定红利的是实际经营状况
各家保险公司各类分红保险条款都会有这样的说明:”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也就是说,未来“保单红利”的决定因素是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但遗憾的是,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是透明的,我们往往只能从媒体有限的相关报道中去了解、分析相关信息。这一状况也许在不远的将来会得到彻底的改变,因为一些保险公司已经上市,更多的保险公司正在准备上市,我们可以从相关的上市公告及中报、年报中更全面的了解相关公司的信息。
例如,关于客户关心的利差损问题。我们可以从某保险公司的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了解到:该公司1999年6月份前保单的保证收益平均定价收益率为6.9%,按贴现利率12.5%的假设,1999年6月以前的保单有效业务估计价值为-221亿元;1999年6月以后的保单有效业务估计价值达到了297亿元。1999年以后的保单价值完全覆盖了此前保单带来的亏损,精算师对该公司的内在价值的中间估值达到了19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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