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障
据统计,学生伤害事故中轻微伤和轻伤占96%。其中导致骨折的占46%。绝大多数事故还是以去一次医院告终,医疗险(健康险)此时就能派上用场。
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规定,年龄在18周岁以下以及18周岁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可享受由市政府设立的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资助。上述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肾移植前透析治疗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支付50%。
在基本医疗保障之外,学生还可以投保商业健康险,其理赔一般要遵循如下程序: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者向负责本校保险业务的人员报案。经报案登记,学生康复后到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详细、真实地填写索赔案卷。保险公司接到案卷后进行调查核实,一般10-20天结案并赔款,通过学校发放给学生。
理赔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在指定医院就医,寒、暑假及外出实习期间发生事故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并电话报案;在外地住院后,务必复印住院病历、治疗及治疗用药明细清单并盖章带回。二是相关证明材料要齐全、真实。
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
由于留学生在其本国保险公司购买的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各异且该保险公司可能在其留学目的国未设代表处,可能造成理赔程序繁杂或根本无法理赔,因此要求留学生在其留学目的国购买医疗保险,是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对留学生的基本要求。
教育部自1999年9月开始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购买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学生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合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发布的《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规定,自2008/2009学年度起,来华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留学生(含按原学习计划继续学习超过六个月的学生)在我国大陆购买团体综合保险,作为其办理新学期入学注册手续的必备材料。团体综合保险必须包括如下基本内容:平安险(身故或残疾定额赔付),身故保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住院医疗保险,保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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