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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教育分红险财富赢家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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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几年,具有理财功能的年金型人寿保险产品,以长期、安全、稳健、增值为特点,成为越来越多人在金融理财配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担起规避风险、配置资产、管理财富等多项重要职能。而近期,泰康人寿热销的财富赢家保险计划就是其中的代表。

  3、生存保险金:

  (1)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该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张先生在每一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都可领取1553元生存保险金,共领取29次;

  (2)自年满60周岁后首个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张先生在每一个保险合同的生效对应日生存,都可领取3106元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4、万能账户:

  以上1、2、3项自动转入附加险的保单账户,月复利计息;张先生可依据附加合同的约定和自身的需求,对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以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5、分红账户:

  张先生享有参与分配泰康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既可现金领取也可累积生息。

  6、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张先生在年满60周岁后保险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保险金额的3.6倍,即生存保险金55908元,合同终止,不领则合同继续有效。

  7、身故保险金:

  (1)根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身故保险金为:

  (A)张先生在主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至60周岁后该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已交纳的该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主保险合同终止;

  (B)张先生在年满60周岁后主保险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79周岁后该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张先生年满60周岁后主保险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C)如果张先生在年满79周岁后主保险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

  (2)根据附加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A)张先生身故之日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B)已交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之和,但须扣除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8、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张先生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合同所指的高残,保险公司将豁免张先生应交纳的剩余保险费。

  如果张先生以其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该保险计划,他将享有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权益。

  9、本保险还可附加《泰康附加财富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注释:本案例演示仅为保险产品宣传使用,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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